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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青田县奇石斋石雕经营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青田县奇石斋石雕经营部,吴建宗,林肇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8484530074。被执行人青田县奇石斋石雕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石雕城5幢46号,组织机构代码:L1381234-2。被执行人吴建宗,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林肇珠,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4986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吴建宗、林肇珠共同共有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山口镇华侨城21幢××号的房产(产权证号:青房权证山口字第××号、青房权证山口字第××号)。2017年8月15日杨晓(公民身份号码)以19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建宗、林肇珠共同共有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山口镇华侨城21幢××号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晓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