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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00XXXX。法定代表人何明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300218XXXX。法定代表人祝玉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鄂1281执3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300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