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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皓、杨学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皓,杨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53号申请执行人宋皓,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被执行人杨学民,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易县。宋皓与杨学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易民初字第11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学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学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皓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学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宋皓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永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