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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华口、李婆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口,李婆包,李凤练,李金香,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口,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申请执行人李婆包,女,1943年4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申请执行人李凤练,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申请执行人李金香,女,2007年9月2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委托代理人李凤练,监护人被执行人黄军,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城西路环城二小区88号。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100号案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军做了大量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5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无土地使用权登记,无车辆入户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近期内也无法执行完毕,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100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桂春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景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