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秀磊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3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秀磊,男,1982年11月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2010年10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2月19日)。2017年4月5日到案,同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磊于2016年7月28日晚,与老乡张化波一起在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四村史家庄45号门口与被害人赵某2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杨秀磊遂到自己租住处史某42号厨房持菜刀一把将被害人赵某2面部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赵某2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代为赔偿被害人赵某2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秀磊于2017年4月5日向贵州岑巩警方自首。检察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秀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秀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秀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秀磊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秀磊于2016年7月28日晚,与老乡张化波一起在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四村史家庄45号门口与被害人赵某2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杨秀磊遂到自己租住处史某42号厨房持菜刀一把将被害人赵某2面部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赵某2颌面部损伤,损伤致左鼻翼1处创口,左上唇全层裂创,右上中切牙部分缺损,未露髓。伤后在医院行清创缝合及对症治疗,目前左鼻翼、左上唇及相应口腔前庭粘膜各1处疤痕,长度分别为1.2cm、3.0cm和3.0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代为赔偿被害人赵某2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秀磊于2017年4月5日向贵州省岑巩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收条等书证,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洪某的证言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秀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赔偿部分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磊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秀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亚平人民陪审员  倪志强人民陪审员  汤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