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卫东故意伤害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辽07刑申9号原审被告人陈卫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2015)古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陈卫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陈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34886.5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卫东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辽07刑终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陈卫东妻子郝义新不服二审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案原审被告人陈卫东在被害人孙某住院治疗期间,为其垫付医疗费56550元,应该在判决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针对此节事实申诉人郝义新(陈卫东妻子)提供了2014年12月3日王秋菊(孙某妻子)出具的收到陈卫东给孙某垫付医疗费56550元的收条一张,予以佐证。一、二审裁判对该节事实均未作出审查处理,确系认定事实错误。故申诉人郝义新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