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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冯有亮与覃岸、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有亮,覃岸,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845号原告:冯有亮,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脱,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柏,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岸,男,1978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本院在审理冯有亮与覃岸、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        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有强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