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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晓坡与邢台佳昊玻璃有限公司、元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坡,邢台佳昊玻璃有限公司,元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898号原告:杨晓坡,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沙河市。委托代理人:王建欣,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首刚,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邢台佳昊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法定代表人:元利芳,该公司经理。被告:元利强,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住沙河市。原告杨晓坡诉被告邢台佳昊玻璃有限公司、元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杨晓坡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邢台佳昊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坡撤回对被告邢台佳昊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