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晓坡与邢台佳昊玻璃有限公司、元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坡,邢台佳昊玻璃有限公司,元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898号原告:杨晓坡,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沙河市。委托代理人:王建欣,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首刚,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邢台佳昊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法定代表人:元利芳,该公司经理。被告:元利强,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住沙河市。原告杨晓坡诉被告邢台佳昊玻璃有限公司、元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杨晓坡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邢台佳昊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坡撤回对被告邢台佳昊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