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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恢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必翠、唐作燕、曾智德、魏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必翠,唐作燕,曾智德,魏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恢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宋小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达兵,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波,公司资产管理部员工。被执行人:徐必翠,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唐作燕,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曾智德,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魏晓琼,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必翠、唐作燕、曾智德、魏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处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