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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遵化市果菜批发市场海丽商行与宋泳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果菜批发市场海丽商行,宋泳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民初3378号原告:遵化市果菜批发市场海丽商行,经营场所:遵化市。经营者:安海平。委托代理人:张子平。被告:宋泳东,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遵化市。原告遵化市果菜批发市场海丽商行(以下简称海丽商行)与被告宋泳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泳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丽商行诉称:被告宋泳东曾经营遵化市苏家洼镇达跃啤酒店,该店于2017年4月12日注销。原告为被告经营的达跃啤酒店一直供应各种调料,截止2016年8月14日,共欠调料款29548元。经原告讨要,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元,余款至今未清,故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货款2754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宋泳东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被告达跃啤酒店从原告处购买调料,由原告送到达跃啤酒店,经库管孟红利验货后签收。2016年8月14日,经原、被告对账核算,被告达跃啤酒店为原告出具欠条,主要内容:安海平货款核对截止到2016年8月14日合计29548元,加盖达跃啤酒店的印章。原告提交了2016年7月1日-2016年8月14日的供货单,均有孟红利的签名。2017年1月24日,被告宋泳东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原告2000元。另查,达跃啤酒店于2016年5月23日核准开业,申请者宋泳东,于2017年4月12日注销。2017年4月12日,达跃啤酒店核准开业,申请者为耿利强。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口头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供应调料,被告应当给付货款。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548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调料款。原达跃啤酒店系被告宋泳东经营管理,现已注销,故原告主张的债务依法应由宋泳东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泳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遵化市果菜批发市场海丽商行调料款27548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被告宋泳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