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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行申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慧丽、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慧丽,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人民政府,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安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申4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慧丽,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村。法定代表人张迎新,镇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安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安光村。负责���李振新,村主任。再审申请人冯慧丽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1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慧丽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两审裁定认定了伪证,两审法院没有依据再审申请人的诉请给予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本案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冯慧丽向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人民政府邮寄《村公章使用审批表》及《行政诉讼推荐信》,要求在其提供的诉讼代理人推荐材料上加盖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安光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并以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求判令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人民政府予以加盖盖章。经审查,按照《双口镇关于村级公章使用管理的规定》(津辰双党发[2008]17号)及《关于对村级公章使用实行集中指导的通知》(津辰双党发[2008]18号)的规定,中共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委员会和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人民政府共同实施对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安光村民委员会公章的保管行为,因此,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两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冯慧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冯慧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雅晶代理审判员  李 瑾代理审判员  张明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