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姚小光罚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姚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姚小光,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姚小光罚金一案中,由法官张腾飞承办。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渝0109刑初45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小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05-03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且被执行人现在还在服役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17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