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广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东北亚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吉广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长春东北亚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416号原告:吉林省吉广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中环12区14栋。法定代表人:陈仁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凤,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东北亚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2038号。法定代表人:柏广新,该公司负责人。吉林省吉广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东北亚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吉广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吉广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王铁军负担。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翟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