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修文县政路智能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曹萍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修文县政路智能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曹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3民督16号申请人:修文县政路智能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思源路92号。法定代表人:彭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曹萍,女,1988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申请人修文县政路智能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萍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08月17日发出(2017)黔0123民督1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曹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黔0123民督1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修文县政路智能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史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刘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