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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云南龚孙文华传播有限公司与云南健兴利翡翠珠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龚孙文华传播有限公司,云南健兴利翡翠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龚孙文华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229号大学生创业园15号单元间。法定代表人:龚栋强,经理。被执行人云南健兴利翡翠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云南紫云青鸟国际珠宝加工贸易基地3栋。法定代表人许先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龚孙文华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健兴利翡翠珠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健兴利翡翠珠宝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琼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若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