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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廖长江与重庆永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长江,重庆永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长江,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永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陈亮。本院在执行廖长江与重庆永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50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永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知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永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550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执行费50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