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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执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黄保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黄保庆,田美仙,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中兴街新榕巷503号。组织机构代码:85682502-6。代表人:黄勇联,行长。被执行人:黄保庆,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田美仙,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苏峰街680-1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454103-1。法定代表人:黄超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保庆、田美仙、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1462397.89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房产暂不宜拍卖,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房产暂不宜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燕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