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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行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伟伟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伟,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0行初105号原告郭伟伟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委托代理人杨丽娜,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000K00278884R),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54号。法定代表人张利,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凤义,该支队干警。委托代理人丁志芳,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伟伟诉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伟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姜宝珍审 判 员  马 新人民陪审员  黄志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