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5财保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华全水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华全水泥有限公司,王占全,么付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财保122号之一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东风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冠县华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占全。被申请人王占全,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么付芝,女,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冠县。本院作出(2017)鲁1525财保1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2017年8月31日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鲁1525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