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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文炜先,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成,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陆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莉,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光亮审 判 员  薛海鸥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