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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行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阎兆魁、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阎兆魁,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阎兆魁,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马怡薇(系上诉人阎兆魁之妻),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强,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99号。法定代表人安承明,该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阎兆魁因请求确认房屋拆迁公告违法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4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阎兆魁申请再审称:涉案拆迁公告的公布日期不真实,内容也违法。两被申请人侵害了再审申请人全家的合法权益,两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两审裁定;撤销涉案拆迁公告;确认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在网上公布涉案拆迁公告违法;判令两被申请人停止对再审申请人全家合法权益的侵害;判令两被申请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两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7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作出津南开房拆公字(2007)第03号《房屋拆迁公告》,将津国土房拆许字(2007)第03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下发情况向相关被拆迁人予以公告告知。根据当时有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告知被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两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阎兆魁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阎兆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阎兆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