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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峰与申请胡春雪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胡春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住海伦市丰山乡丰山村。被执行人:胡春雪,女,住海伦市丰山乡丰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胡春雪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1283执9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辉审判员  佟 禹审判员  张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计英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