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峰与申请胡春雪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胡春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住海伦市丰山乡丰山村。被执行人:胡春雪,女,住海伦市丰山乡丰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胡春雪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1283执9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辉审判员 佟 禹审判员 张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计英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