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鑫与刘菲、刘书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刘菲,刘书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608号原告:王鑫,男,1991年3月3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元,河南天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菲,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薇,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书欣,男,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薇,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耀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鑫诉被告刘菲、刘书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鑫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鑫已与被告刘菲协商解决,现原告王鑫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王鑫负担。审判长 李慧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惊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