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97王振亚、张现文与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亚,张现文,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297号原告王振亚。原告张现文。被告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大厦3楼。负责人王洪敏,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亚、张现文诉被告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环保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振亚、张现文于2017年8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亚、张现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亚、张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亚、张现文负担。审 判 长 肖 丽代理审判员 王显波代理审判员 李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