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3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建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825号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张建国罚金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案于2017年5月8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