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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沥娴、骆彩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沥娴,骆彩族,陆凡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沥娴,女,1975年10月13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骆彩族,女,1972年3月15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陆凡江,男,1974年10月4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黄沥娴与骆彩族、陆凡江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标的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扣划被执行人骆彩族银行存款18100元,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志丹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