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会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鹿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鹿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王会洁,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鹿泉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新区新开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804660426W。法定代表人:任占鹏,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会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鹿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鹿泉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125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史肖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