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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与安陆市蓝天网吧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安陆市蓝天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82行审42��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解放大道152号。法定代表人:余雪琴,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陆市蓝天网吧。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汉丹路365号。经营者:黄涛,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鄂安)文罚字[2016]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鄂安)文罚字[2016]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安陆市蓝天网吧于2016年11月10日13时00分至2016年11月8日13时20分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6年12月28日对安陆市蓝天网吧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0元。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勘验取证照片、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复查记录表、未成年人身份查询信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安陆市蓝天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黄涛身份证复印件、安陆市蓝天网吧《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作出(鄂安)文罚字[2016��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安陆市蓝天网吧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作出的(鄂安)文罚字[2016]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朱亚��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孙 小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金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