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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山东塾生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高密市华星泽润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塾生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高密市华星泽润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8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塾生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济南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三层3135房间。法定代表人:徐秀玲,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密市华星泽润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醴泉工业园石泉街富华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林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塾生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华星泽润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陈金照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