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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严志中与田守志、谭绍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志中,田守志,谭绍桂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879号原告:严志中,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熙,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守志,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谭绍桂,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一期写字楼20层06-12单元#。主要负责人:邹东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智,男,该公司员工。原告严志中诉被告田守志、谭绍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志中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田守志名下鄂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为原告严志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严志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田守志名下鄂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标的额17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羽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