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曾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曾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芦溪县站前二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243090-0。法定代表人应海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俊,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江西省芦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2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曾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俊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俊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曾俊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收入8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曾俊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收入8500元至芦溪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