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72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冯诺科技有限公司、王继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冯诺科技有限公司,王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72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冯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中兴路丹竹头段12号G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68942456-6。被执行人王继林,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菏开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继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继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继林在中国银行209113661358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337.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伯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