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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6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锡云与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锡云,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184号原告:赵锡云,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616号。法定代表人:施金池,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锡云与被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锡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锡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0元,依法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赵锡云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