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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2385号原告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斌,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特别授权),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梅,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吴兴地,公司经理。原告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89元,减半收取计62545元,由原告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荥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