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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某某、丁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南湾村五社村民。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永昌县城关镇汽配修理部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某某、丁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14253.38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祁 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