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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贾春光与郭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光,郭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067号原告:贾春光,女,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郭历,男,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光诉被告郭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