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屯信用社与李刚、赵溪、刘蕊丛、韩冰、苏树明、孙亚荣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屯信用社,李刚,赵溪,刘蕊丛,韩冰,苏树明,孙亚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250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屯信用社。住所地:阎良区武屯镇武屯街。负责人:邢贝刚,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宪,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辉,男。被告:李刚,男。被告:赵溪,女。被告:刘蕊丛,女。被告:韩冰,男。被告:苏树明,男。被告:孙亚荣,女。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屯信用社与李刚、赵溪、刘蕊丛、韩冰、苏树明、孙亚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屯信用社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屯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92元减半收取2546元,由被告李刚负担。(双方已履行)审判员 贺坚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