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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执5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蒋秀娟与贾岱鹏、贾松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秀娟,贾岱鹏,贾松栩,贾松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5416号申请执行人:蒋秀娟,女,1969年1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贾岱鹏,男,1992年8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贾松栩,男,1966年3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贾松楠,男,1969年10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蒋秀娟与贾贷鹏、贾松栩、贾松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贾岱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蒋秀娟借款人民币555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二、贾松楠、贾松栩对贾岱鹏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三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二、通过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三、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履行2万元,余款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四、2017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蒋秀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万元,余款与蒋秀娟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蒋秀娟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贾贷鹏、贾松栩、贾松楠的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81执5416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宗金福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