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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曹学军与刘满亮、刘淑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学军,刘满亮,刘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45号申请执行人:曹学军,男。被执行人:刘满亮,男。被执行人:刘淑侠,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学军与被执行人刘满亮、刘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满亮、刘淑侠应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学军借款本金43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25元、申请执行费566元。2017年4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在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满亮、刘淑侠在银行、车管、工商、证券、国土等部门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寇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