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徐晓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577-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徐晓杰,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晓杰罚金一案中,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