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广胜与李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胜,李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274号原告:张广胜,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李倩,女,36岁,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张广胜与被告李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广胜于2017年8月3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基于其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张广胜负担。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