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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广胜与李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胜,李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274号原告:张广胜,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李倩,女,36岁,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张广胜与被告李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广胜于2017年8月3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基于其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张广胜负担。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