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郎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367号被执行人:郎某,男,1966年5月29日生,满族,户籍所在地珲春市。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7)吉240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移送执行标的3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郎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240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执行员 王学斌执行员 崔鑫泉执行员 李成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继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