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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萍、金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萍,金志刚,陈招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萍,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志刚,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宜长,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招雄,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勇,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萍、金志刚因与被上诉人陈招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陆萍、金志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5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夏 雯代理审判员  白新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卓丽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