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郑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695号罪犯郑江,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辽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3794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8日本院作出(2014)吉刑减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毅、于天一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郑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郑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民事未赔偿,服刑期间违纪。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郑江遇被害人乔松波在屯邻家玩扑克时发生口角并厮打。被人拉开后,郑江回到其岳父王守仁家。随后乔松波追至王守仁家院内与郑江又发生厮打。郑江遂从地上捡起一块砖,用砖多次击打乔松波头部致其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4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郑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服刑改造期间有违纪行为。检察机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2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张唯春审判员 梁福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