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志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志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246号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泉大道3号御江南国际社区十二区十二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75150429J。法定代表人:潘民强,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标,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该公司职员。被告:黎志兴,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志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4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兰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