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燕雄与庄春林、福建省瀚泽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618号原告:吴燕雄,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庄春林,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福建省瀚泽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浯田村。法定代表人:陈宏源。原告吴燕雄与被告庄春林、福建省瀚泽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吴燕雄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燕雄撤诉。案件受理费7566元,减半收取计3783元,由吴燕雄负担。审 判 长  方伟明人民陪审员  黄荣生人民陪审员  方巧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