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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5807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807号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39101529,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2楼2501室。法定代表人:顾建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军,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伟,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建华二○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天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