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大埔县人民法院与刘进祥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埔县人民法院,刘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大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进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142219740708263X,现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关于大埔县人民法院与刘进祥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4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刘进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大埔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进祥在服刑,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进祥的人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网络银行(阿里巴巴、财付通、京东)、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企业信息等财产线索。且到大埔县房产管理局查询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刘进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进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蓝文远审判员 饶始隆审判员 江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华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