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30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锋、黄清香与被执行人韩笑、张岩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锋,黄清香,韩笑,张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7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锋,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申请执行人:黄清香,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韩笑,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张岩梅,女,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锋、黄清香与被执行人韩笑、张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和张建锋、黄清香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3月8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韩笑于2017年8月31日履行了11900元,剩余利息张建锋、黄清香自愿放弃,当日张建锋、黄清香将该款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后半部分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侯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黑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