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曾年发、肖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年发,肖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曾年发,男,1953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肖新民,男,1953年1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年发与被执行人肖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年发与被执行人肖新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1执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卫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文伯 关注微信公众号“”